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2〕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产品加工企业)2021年以来发展农业产业产生的贷款给予贴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南岸区辖区内注册并发展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贴息的贷款用于该主体产品生产、厂房租金及装修、技术改造、市场销售网络建设、科研开发、流动资金周转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以贷款合同中明确的贷款用途为准。
3.申报贴息的贷款承贷行归属地在重庆市内。
4.申报贴息的贷款本、息无逾期,对贷款逾期产生罚息不予贴息。
5.申报贴息的贷款2021年以来未享受其他贴息政策。
6.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龙头企业优先补贴。
二、贴息标准
1.贴息时限:2021年以来。
2.贴息标准: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3.贴息金额:计划用于贴息资金总额平均量化到申报贴息总额得出贴息系数,贴息系数与各自申报主体申报贴息额相乘得出补贴资金,单个主体补贴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南岸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南岸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附件2);
3.申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所申报贷款的发放凭证、2021年以来的结息凭证;如有多笔贷款,请将贷款合同按顺序依次整理,例如:“贷款合同1—贷款合同1发放凭证—贷款合同1结息凭证”——“贷款合同2—贷款合同2发放凭证—贷款合同2结息凭证”......;
5.2022年1月1日后申报主体征信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皆需在各页面加盖公章(鲜)。
四、工作流程
(一)公开申报,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如实准备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核实申报资料真实性,核实有无重复申报,商区财政局确定拟补贴主体及金额;
(三)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给确定补贴主体。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补助的企业需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2022年3月30日17:00之前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1402),并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807839631@qq.com,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南岸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2.南岸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
联系人:杨铃,62900117朱小雯,62988005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南岸区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