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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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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结束
发文单位: 发布地区:山东省/菏泽市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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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高新区社发中心、经发部,曹县旅游发展中心,市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菏泽市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认定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和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全市工业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菏泽市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31日

 

菏泽市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广大游客对工业旅游的需求,加强对工业旅游工作的指导,改善工业旅游发展环境,提升工业旅游服务质量,指导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建设,引导工业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参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 067-2017)、《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指南》(DB37/T 4209-2020),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菏泽市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在菏泽市境内,代表菏泽市工业旅游特色和水平,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且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工业领域的旅游吸引物,提供必要的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工业旅游活动,对工业旅游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场所。工业旅游是指依托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工业展示区域、工业历史遗迹以及反映重大事件、体现工业技术成果、展现工业文化的特色工程和项目为主要吸引物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开展参观、游览、体验等的专项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并指导获评单位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证照齐全,开展工业旅游一年以上。申报企业诚信、合法、安全、环保,主业突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二)交通道路、指示标识牌、停车场、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有明确的参观游览范围,已形成参观点数量3处以上;设有接待区(或游客服务中心)、企业文化(产品)展示区、生产场景参观体验区、参观通道、休憩区或特色工业旅游商品展卖场所等。整体配套达到2A景区标准。

(三)有相对固定的开放时间,设有工业旅游活动经营管理机构、讲解员以及服务人员,能满足旅游接待要求。年接待游客量达到8万人次。

(四)经常开展工业旅游节庆活动,工业旅游品牌知晓率较高;年工业旅游收入100万以上,或旅游收入占营业收入30%以上;通过发展工业旅游,能够提升企业品牌的市场价值,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带动企业产品及纪念品销售。

(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等市场秩序问题。

第五条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考虑各县区工业旅游现状、前景等情况确定各县区申报名额。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申报。

第八条  市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区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文件(含申报表、汇总表);

(二)营业执照、资质以及所获荣誉称号等相关证书;

(三)申报单位发展工业旅游的规划和思路;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与发布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成立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办法确定的条件,通过材料评审、现场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县区推荐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为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推荐申报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优先从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推荐。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组织各类工业旅游活动,促进工业与旅游融合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实行收费的项目,应取得物价部门许可。

第十六条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级部门所属直属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应每年年底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相关材料。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总结材料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届满,基地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期称号。

第十八条  管理期内,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并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游客满意度低于80%的;

(二)1年内接待游客数量低于4万人次的;

(三)旅游服务设施老化、损毁严重,不及时维修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通报的。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相应核减县区推荐名额。

(一)出现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错误;

(二)1年内接待游客数量低于1万人次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及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四)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六)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七)运营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作或基本不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菏文旅产字〔2021〕3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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