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详情
根据《芦山县农业农村局 芦山县财政局关于芦山县2021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芦农〔2021〕135号)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选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县建设示范主体 ,入驻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为落实市局关于追溯管理四挂钩,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将不给予项目支持),现将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内容及范围
(一)建设内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在我县范围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企业(基地)10个。
(二)建设范围
纳入芦山县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入驻主体动态管理库,并能打印可追溯二维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一证一码”电子合格证)的各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均可申报追溯示范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资质齐全。在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经营规范。正常经营且对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起带动作用,在全县同类型的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中名列前茅。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质量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四)设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水、电、宽带网络三通,有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三、评选
(一)申报:请有意报名的单位,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政府报名,并填写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评审:我局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对报名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定单位名单。
(三)公示:对拟定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示范企业。
(四)签订协议书。
示范企业单位被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芦山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创建协议书。
报名联系人:万兰萍联系电话:15808159159
附件1: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申报表
附件2: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认定管理办法
芦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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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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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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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基本情况 |
生产产品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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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
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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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产记录是否完善 |
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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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成追溯码数量 |
打印“一证一码”电子合格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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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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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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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 评审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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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农业〔2016〕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芦山县行政区划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以下简称追溯示范主体)认定。
第三条 追溯示范主体的认定由芦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对象
纳入芦山县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入驻主体动态管理库,并能打印可追溯二维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一证一码”电子合格证)的各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均可申报追溯示范主体。
第五条 认定标准
1.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专人负责,并实行动态维护;
2.系统内主体信息内容完整、详实;
3.有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相关事项;全程追溯的应在系统内将各项农事操作记录填写准确、完整;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的生产主体。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评选10家追溯示范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主体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推荐: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生产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择优推荐,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认定: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后,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自愿报名企业进行审核认定,评审结果将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
第七条 申报材料认定
须提供生产主体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记录、农事操作记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填写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主体申报表。凡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追溯示范主体的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
1.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存在舞弊行为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列入芦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追溯示范主体履行义务
1.安排1名追溯内管员,负责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等工作。
2.配备独立追溯操作办公区(应有办公桌椅与可开展追溯系统的操作设备),配齐二维码打印机、追溯标签纸等必要的追溯设备及耗材。
3.与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签订国家(省级)追溯平台使用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主体责任,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4.配合农技指导员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并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生产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管理、员工管理和内部自查、农产品产地准出等制度。
第十条 追溯示范主体享有权利
1.农技指导员为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参加我县专题培训并获得技术资料;
2.验收合格之后,享受追溯示范补贴1.5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