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0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聊建字〔2022〕62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确保分配公平,运营规范,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章,30条,涉及总则、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公租房保障规范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的责任主体与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合理编制全市公租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地公租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关于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房源筹集渠道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二是政府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三是企业根据需要集中建设、长期租赁、配建等;四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
(三)关于公租房的资金筹集。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七种渠道: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二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出的公租房补充资金;三是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收购、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四是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筹集的公租房资金;五是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六是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四)关于公租房的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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