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保证金缴退管理,完善建设市场管理制度体系,我厅制定《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川交规〔2022〕13号,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国务院、部委有关保证金的规定。自2020年以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都对建设项目保证金进行了规定,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细化保证金管理规定。
二是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稳定经济发展,助力市场主体,特别是对于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等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具体措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缴退工作。2016年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后,对规范保证金的缴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受资金到位、竣工验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保证金存在超比例收取和退还严重超时等问题。此外,分包人、劳务合作单位保证金的缴退管理存在制度空白,需要进一步明确可操作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大部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保证金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监督职责、监管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是明确保证金缴纳方式。四类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现金或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还可采用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投标人或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金形式,不得强制采用现金担保。
三是明确保证金缴退时间及比例。统一明确四类保证金的缴纳时间、金额比例、退还期限等,并规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同时缴纳质量保证金。
四是明确特殊情况下保证金的动用、退还的原则。投标人或承包人在投标有效期、施工期存在违约行为或存在质量问题时,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动用保证金;招标人或发包人未按照合同和制度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投标人或承包人有权申请按规定返还保证金。
五是明确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分阶段退还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随计量支付进度分期退还;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满2年的,质量保证金退还80%,满3年的,全部退还。
六是明确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保证金缴纳规定。明确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合作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施工承包人全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在厅官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同步印发《关于征求<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川交建便〔2021〕223号),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单位的意见。共收集到22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人反馈的56条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保证金缴纳方式、缴纳金额比例、退还时间以及缺陷责任期质量修复责任等方面。
对征求意见进行了全面深入分析,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修改后《办法》共五十四条、7600余字,较征求意见稿增加十八条、2900余字,整体结构更合理,内容更详实,逻辑更清晰,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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