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岩 每经编辑 裴健如
临近岁末,网约车行业迎来新规。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同时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根据新修改的《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在修改之前,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此次修改,天使投资人、知名互联网专家郭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办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违法处罚,实现了精准化、差异化和数字化的管理,提高了网约车司机的积极性,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删去了原版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此,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解读称,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业内分析认为,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以及现行阶段对营业资质的审查力度的加强,采用适应我国证件电子化趋势的方式,同时优化日常工作中的审查手段,既是方便惠民的体现,同时也提高了日常的工作与行政效率。
据悉,全面推行驾驶证电子化是公安“放管服”改革的重点措施之一。自2021年12月10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广以来,已经发放电子驾驶证1.45亿个。
“此次《办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了精准管理。”郭涛认为。
有观点认为,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首次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以来,各类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与条文逐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共有294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501.0万本、车辆运输证206.4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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