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信用信息来源
主要从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中采集。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类别。主要分为四类:即对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红名单)、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类(白名单)、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灰名单)、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类(黑名单),并对四类社会组织信用归集标准要求,分别列出了具体情形。
(二)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归集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状态,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归集、等级确定、动态管理和分类监管工作。
(三)强化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措施。《办法》对已确定信用等级的四类社会组织,采取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与民政部门加强重点检查抽查等必要监管措施,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建议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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