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生猪屠宰许可”需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据文件有哪些?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十四条:省畜牧兽医局自收到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征求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市级生猪屠宰办理机构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答复情况,从全省或市级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至少3名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分,审核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审核验收意见作为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的主要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自收到验收意见后,提出生猪定点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二问:“生猪屠宰许可”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申请表》;
(二)屠宰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三)地理位置图、屠宰企业各功能区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
(四)管理制度文本。
三问:对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许可及监管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工作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问:对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二)符合《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要求;
(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选址风险评估要求。
五问:对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点或与洗消中心签订洗消协议;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化验室、办公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九)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六问:对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有哪些设施设备?
答: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4号)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备生猪清洗装置、致昏设备、悬挂输送机、隧道式喷淋烫毛机或运河式猪体浸烫机、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设备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存放设备,实行一猪一筐(篮、桶);
(二)有病害生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需签订有效合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点配备清洗、消毒、烘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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