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版)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事关公共利益,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在指导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和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活动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区、市政府应当尽量推荐或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三、关于信用评价等级

  《办法》中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信息主要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评估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 评估机构年度基础分为100分,根据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后,划定信用评价等级,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原则上每年度更新一次信用评价等级。对考核年度内发生的严重不良行信息为进行实时公示,实时调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

  四、关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办法》对于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征收评估机构设定了鼓励和惩戒措施。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可优先推荐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信用等级为C级的,列为监管对象,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率等管理措施,对违法违规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其参加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择的资格,对违法违规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半年内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评级为D级的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其半年内参加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择的资格,其余事项按照D级执行。情节特别严重、不适合继续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取消其参加我市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择的资格。

  五、关于评估机构的权利保障

  《办法》对信用评价主体设置相关救济权利,评估机构对认定的信用评价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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