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和《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7号)、《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科技创新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日政字〔2019〕23号)等有关要求,参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日照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5条,继续保留了《日照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教〔2017〕4号)“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区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的模式,优化了有关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资金来源。确定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市级财政补助30%、县级财政补助2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省级财政补助60%、市级财政补助30%、县级财政补助10%。
(二)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须在日照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三)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四)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科技局将省科技厅统一测算后的企业研发补助额度反馈给各区县(园区)科技部门;各区县(园区)科技部门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区县级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区县(园区)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市级补助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根据省、市、县财政承担比例测算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部署,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明确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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