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工业企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规划局批准认定的我区22.6平方公里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于2009年11月7日印发施行。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依据《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成府发〔2009〕25号)、《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2007〕37号)等政策文件起草。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实施城调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施行时间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2008年12月底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五部门联合调查核定的我区工业园区外449户工业企业,和在我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外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镇(街道)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利用本地矿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利用本地林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手工业生产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区经科信局负责认定;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企业由生态环保局门负责认定。上述几类企业的兴办选址,须填报《青白江区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认定申请表》并经所在地的镇(街道)严格审查,予以确认。
2、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把好注册关,凡未经相关区级部门和所在镇(街道)确认并出具《青白江区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认定申请表》的,一律不予注册。
3、区经科信局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我区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明确我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
4、区发改局、区经科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科学编制产业、建设、土地等各项规划。
5、各镇(街道)为本区域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无违规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的情况发生。同时,积极协助,创造条件,为新建企业及新上技改、扩建项目进入工业园区提供帮助。
(四)实施城调政策
全力推进原城区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的各项工作,依法对搬迁企业进行土地置换和搬迁损失的补偿,并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后所置换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
区经科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区市经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六)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09 年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8330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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