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爱云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1〕8号)精神,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相关内容,推动意见落地见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文化事业,也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政治意义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文物法》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推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主要原则”。考古前置应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同时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慢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拿地即开工”

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土地供应前应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适用范围,具体为:①涉及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②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③涉及占地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的,由专家出具调查确认意见书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第三部分为“具体规定”。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的主体、实施步骤、结果运用、经费安排以及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责任分工”。对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考古勘探资质单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别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明确提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合力推进,抓好落实、力求实效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落实保障措施。

、重要意义

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新时期改革重大攻坚任务。在文物保护领域,推行考古前置是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最新要求,出台《实施意见》既是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将此前由建设方拿地后办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前移至土地出让之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申请主体由建设方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考古发掘工作的申请主体由建设方改为文物行政部门,这将有效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同时,地下文物也能在建设前得以提前发现并得到有效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局面。

、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刘剑钊

政策咨询电话:0632-806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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