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2年9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下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786号),明确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增支资金保障渠道等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阶段性政策执行时间

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政策调整内容

1。扩大保障范围。在原保障范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础上,阶段性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2.降低启动条件。将现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由3.5%阶段性降至3.0%,其余启动条件按威发改发〔2022〕29号文件执行。

3.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部分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阶段性调整后启动条件、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

项目内容

具体规定

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

4、省要求统一启动。

 

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补贴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人口、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人口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农村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4、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注: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阶段性保障的执行期限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的执行期限,均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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