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保护等工作,实现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明显提升,养护全面加强,真正做到有路必养、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适应全面建成新型城镇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

  二、政策措施

  办法共分为总则、职责划分、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公路保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附则七个部分。

  (一)总则

  总体概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

  农村公路发展的原则: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

  农村公路的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职责划分

  对交通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镇街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工作,负责路长制实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机构承担。

  市直相关部门结合路长制实施方案中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镇(街道)负责乡道、村道的规划、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规划建设

  提出农村公路规划原则、建设标准(要求)及用地范围:公路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

  (四)管理养护

  对农村公路养护分类、养护标准及养护质量验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绿化协调美观,应绿尽绿。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五)公路保护

  明确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事项。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设施和标志。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青岛市级政府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补助资金;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镇(街道)安排的财政资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适用范围

  平度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等活动。

  实施日期

  自2022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8日止。

  随着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的不断完善,养护机构的完善,养护职责的明确,将极大推动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随着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压实各级路长管理责任,健全巡查机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将呈现更好更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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