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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生态环境
标准编写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形成《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管理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作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靶向标尺和执法准绳,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引擎和重要抓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在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推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创造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提供了基本保障。
近年来,随着标准化理论、方法和实践的快速发展,国家标准编写规则不断变化。《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以《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为基础起草。2020 年,依据《ISO/IEC 导则 第 2 部分:ISO 和 IEC 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原则与规则》(2018 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修订发布,代替了 GB/T1.1—2009。与GB/T 1.1—2009 相比,GB/T 1.1—2020 的技术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总体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了选择规范性要素的三项原则;二是对标准化文件的结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文件的“核心技术要素”,三是明确了标准化文件的表述规则及编写细则,增强了文件的清晰准确性。此外,GB/T 1.1—2020 还对 25 方面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
虽然 GB/T1.1—2020 作为指导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最基础标准,确立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及其起草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并规定了文件名称、层次、要素的编写和表述规则以及文件的编排格式,适用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但 GB/T 1.1—2020 更多的是对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编写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标准编写的一些特殊性。如在标准名称的词语选择方面,GB/T 1.1—2020 中的 6.1.4.1 明确规定:文件名称不应包含“……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词语,而在我国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中均有“标准”字样。又如,GB/T 1.1—2020 明确规定前言中应包含文件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但因生态环境标准的公益属性,特别是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还具有法规属性,不宜在标准中规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等信息。其次,GB/T 1.1—2020 中规定的各类标准核心技术要素的规定,也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编写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够。GB/T 1.1—2020中的核心技术要素是各种功能类型标准的标志性的要素,它是表述标准特定功能的要素,主要涉及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试验标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指南标准等7个类型。而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 6 类,每类生态环境标准有其特有的核心技术要素,与 GB/T 1.1—2020 所规定的核心技术要素差别较大。此外,GB/T 1.1—2020 中的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如关于国际标准分类(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的编写要求,标准中的段行距的要求等等,需要进一步细化。
基于以上原因,认为有必要制订单独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则,以有效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保证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 HJ 565—201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与 HJ 565—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更改了标准的框架结构;
——更改了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
——更改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层次结构、构成要素及要素类别;
——增加了“层次的编写”一章,在该章增加了“部分”的编写规则,更改了“列项”的具体形式和编写规则;
——增加了“要素的编写”一章,在该章中增加了“标准名称”“适用范围”“符号和缩略语”“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核心技术要素”“其他技术要素”的编写规则;更改了“目次”“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参考文献”“索引”的编写规则,增加了详细的规定;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B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前言参考格式;
——增加了“要素的表述”一章,在该章中增加了“条款”“附加信息”“通用内容”“条文”“重要提示”的表述规则;更改了“附录”“图”“表”“数学公式”“示例”“注”“脚注”的表述规则;
——增加了“编排格式”一章,明确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框架格式、层次的编排、要素的编排、要素表述形式等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结构、层次的编写、要素的编写和表述,以及编排格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起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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