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支持重点产业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确定3家左右作用突出的,市级财政每家给予50万元支持。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范围
各级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产业中试基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中试转化、技术服务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二)申报单位规范运行,有明确的对外业务承接程序,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近2年内未发生司法、安全、环保、税务等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单位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显著,行业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突出,上年度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区县科技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评估论证。市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成效,确定初步支持名单。
(三)确定名单。市科技局对初步支持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下达支持文件。
四、管理与服务
(一)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每年最多遴选3家作用突出的,市级财政每家给予5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人才引育培训和技术研发等。
(二)各区县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产业中试基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推动本地区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责任科室:人才与成果科
联系电话:0533-317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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