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库建设,充分发挥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作用,服务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请各市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项目库支持对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支持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主要支持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政府已收储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二)项目申报注意事项。申报项目要开展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土壤污染防治精准性、投入准确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项目实施周期、筹资情况、基金退出方式等,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

(三)入库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主体单位提交项目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受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库入库工作。

3.形式审查。由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项目融资方案进行审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进行入库形式审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进行入库形式审查;省财政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资金效益进行形式审查。

4.专家评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入库专家评审会。

三、注意事项

(一)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项目库将进行动态管理,对发生较大调整、无法实施或已完成实施项目及时予以调出。

(二)项目入库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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