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节水及节水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计加价收费制度,对超定额用水以及未按规定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惩罚性的经济措施,这标志着我市节水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另外,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其中,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建设中水设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城市用水方面,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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