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做好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划转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保障公务员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本文适用范围及适用起始时间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含2020年2月1日之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

 三、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规定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属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并根据参保单位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由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渠道解决。

 四、工伤待遇的支付规定

 公务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含2020年2月1日之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

 公务员认定为工伤,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列支。

 五、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养老和工伤保险科科长  严菲

 联系电话:0631-5198129



政策原文链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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