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延长潍发改物价〔2015〕124号文件有效期的复函》(潍发改物价〔2017〕123号)有效期至7月31日,需制定标准。
二、主要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中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定价范围为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补办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工本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规定:放开补办数字机顶盒IC卡工本费和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
三、制定目的
延长潍发改物价〔2015〕124号文件有效期。按规定启动定调价程序,由成本调查监审科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了方案,征求了市文旅局、市民政局的意见,于2020年6月22日至7月1日在发改委官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定标准,即第一终端数字信号基本收视维护费26元/机﹒月。第二、三终端数字信号基本收视维护费5元/机﹒月,第四终端以上执行第一终端收费标准。
(二)优惠对象及标准。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1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下列人员(机构)实行优惠(凭有效证件),第一终端按13元/机﹒月收费,第二及以上终端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
1.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2.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
4.国家和省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的其他对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提供服务坚持用户自愿。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由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除基本收视维护业务外,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延伸收视维护等其他增值服务,不得强制用户入网并限制退网,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有关套餐服务。
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票据,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价格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有效期自2020年8月1 日至2023年7月31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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