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6月19日,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作为《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的配套文件,对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做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市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联动范围、联动方法、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等,结合配气价格规则的制定适时建立起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2018年7月31日,我委出台了《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试行)》(潍发改物价〔2018〕285号),文件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决策依据
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三、出台目的及意义
《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试行)》(潍发改物价〔2018〕285号)(以下简称《联动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联动办法》(试行)进行了评估、修订。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1.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界门站(或交易中心拍卖价格加国家长输管道运输价格)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具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2.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四)启动条件
1.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五)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计算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计算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各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各城镇燃气公司天然气采购量确定。
(六)相关事项
1.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程序办理。
2.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联动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意见。
3.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各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动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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