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依法依规解纠纷程序规范除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镇人民政府与孙某、孙某凯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为实施火车站货场改扩建这一交通基础设施工作,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要求的规划立项、作出征收决定、审查拆迁补偿方案等一系列职责,镇人民政府作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履行了入户调查勘丈、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支付兑现补偿款等一系列职责,高某英主张镇人民政府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实践中,拆迁安置补偿系以户为单位进行,要求行政机关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共有权人必须全部在补偿安置协议签字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本案中,已拆迁房屋尚未登记不动产所有权证,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人为第三人孙某,根据房产证与土地证必须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的规定,镇人民政府与有权代表房屋所有人的第三人孙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高某英要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高某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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