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解读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依照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于2010年11月17日发布了《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烟人社办发[2010]75号),对开展我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但是也存在评价不够规范等问题。《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烟政发[2015]27号)明确要求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都对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我局根据国家人社部、山东省人社厅相继出台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了《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