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支持对象

(一)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使用方”)

1.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二)后补助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作为服务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三、支持范围

使用方委托服务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相关费用发票类别应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原则上应归集为研发费用科目。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农残检测、出口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类通过财政资金支出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办法要求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烟台地区使用方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服务单位,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服务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五、申报流程

(一)创新券补助按月申报,使用方应于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网上材料(详见市科技局通知公告栏“关于开展2020年省创新券月度兑现申报的通知”),无需申报纸质材料。向服务单位发放的后补助奖励是根据所服务的使用方上年度申报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后按年度发放,无需单独申报。

(二)县市区科技局应在每月的第7至9个工作日内审核兑付申请材料,在线提交兑付审核意见和各类汇总表;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暨烟台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汇总全市申报情况,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在每月的第13至17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

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暨烟台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联系方式:0535-6786615,信息网络科 李娜 谭远波。烟台科学仪器设备共享QQ群:群1:384414734(该群已满),请加群2:173358627。欢迎加入企业群咨询政策、工作流程等。

政策文件:《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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