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淄建发〔2016〕29号)实施后,构建了我市建筑业市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工作在市场监管和企业自律方面的引领作用,极大的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市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起草依据

近期,国家和山东省政府不断出台新的建筑业发展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特别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发布后,为了与上级政府和部门接轨,《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亟需进行修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57号)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 四、配套政策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

三、起草过程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现在这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到期,必须进行修订。有效期满后,我局对文件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文件构建了我市建筑业市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工作在市场监管和企业自律方面的引领作用。

在修订《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系列文件要求,对信用评价内容、相关指标体系和加分分值进行多次测算,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后,制定了《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在《淄博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后,我们征求了在市住建局各个科室、下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各个科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部分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删除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三个依据。

第四条,根据当前的机构改革情况,调整了政府和部门的名称。

第五条,根据省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的规定,增加了“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改称“优良信息”。

第八条,规定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公布制度,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增加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录入原则,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不良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

第十条,增加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增加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中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条款。

第十二条,修改了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项目经理 5年内没有信用信息更新的,不再进行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规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二种方式。

第十八条,增加外出施工的优良信息,与社会责任等七个类别的优良信用信息一起排名得分,排名最低分为5分。提高施工业绩最高分为10分。

第二十一条,规定淄博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未查询到的项目经理,其信用分按所在企业项目经理平均分确定;否则按系统提供的相应的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平均分确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年度信用等级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年度信用等级的激励、扶持、正常监管、警示、限制、惩戒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地进淄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的退出办法。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9月9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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