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遂府规〔2022〕1号)精神,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每月1970元的标准(每日91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每小时21元的标准。本次调整有效期3年,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8〕73号)同时废止。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会随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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