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经过听证程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注销除外);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二是明确纳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2.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4.责令限期拆除的;
5.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是明确纳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强制的具体范围:强制拆除。
四是明确凡纳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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