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增大,省市重点项目数量逐年递增,大型公益类民生工程不断涌现,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工业企业纷纷落户济南,极大地带动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拿地即开工”改革举措,加快推进济南市城市建设,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够更好的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为城市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决策依据

《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意见》的目的,主要是在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项目建设进展,解决目前省市重点项目、大型公益民生项目、保障安居项目、工业仓储项目等工程项目审批速度与建设进度的矛盾。《办法》明确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提供政策依据。

四、重要举措

明确提前介入的定义:提前介入监督是指工程项目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监督机构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

明确提前介入适用范围:提前介入监督适用于省市重点工程,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机构、大型集会场所等非营利性具有公益性民生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工业、仓储建筑工程等。

明确提前介入的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工程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工程项目有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或阶段性审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了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出具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的证明,建设单位出具3个月内补办完相关正式施工手续承诺书。

申请提前介入的方式:建设单位持以上材料,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到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县区级立项的工程项目到区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本意见提前介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同时将符合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条件的建设项目信息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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