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什么要出台本《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用地紧张、交通阻塞、生态失衡、环境恶化、地下管线混乱等问题日益凸显,单纯以扩大占地规模和构建高层建筑、高架道路等来拓展空间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城市内部交通、商业街道、停车场等设施逐步向地下迁移。为顺应城市发展规律,规范城市空间开发秩序,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过程管理,起草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包含哪些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权属登记、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地下空间的含义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的职责;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明确提出地下空间应分层利用并应保证公共利益优先,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包含的内容,明确了轨道交通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第三章用地管理,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年限等,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满足相应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的要求并应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第四章建设管理,提出了地下空间建设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装配式建设方式及绿色施工;第五章权属登记,明确了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照应记载的内容;第六章使用管理,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及使用相关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限及其他规定。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哪些部门,部门职责如何界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经信、交通运输及属地政府等,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问题研究建设活动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核发施工许可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划及规划管理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统筹相关信息管理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和验收备案,并依法对其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中涉及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四、《办法》对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哪些要求
《办法》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廊使用等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统筹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扩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
五、《办法》规定如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办法》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对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项目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要求、互联互通通道的出入口位置等要求。
六、《办法》规定地下建设用地如何取得使用权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中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可以按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利用范围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用于人防、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其中,配套开发建设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已建成的单建地下空间项目依据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采用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连通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属于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七、地下建筑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权属登记。属于人防工程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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