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包含的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地下空间的含义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的职责;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明确提出地下空间应分层利用并应保证公共利益优先,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包含的内容,明确了轨道交通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第三章用地管理,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年限等,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满足相应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的要求并应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第四章建设管理,提出了地下空间建设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装配式建设方式及绿色施工;第五章权属登记,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应记载的内容;第六章使用管理,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及使用相关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限及其他规定。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园林、人民防空、消防、经信、水务及属地政府等,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负责审查除人防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地下空间方案;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从核发规划许可之后至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负责办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市人防办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防护类别、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报建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委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后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市经信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地下电力、燃气、通讯等管线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会同住建、人民防空、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园林、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遵循公共优先、分层利用的原则,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四、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
   住建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按程序进行审查。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不涉及控规调整的,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涉及控规调整的,各区(市)县政府按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后,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
   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涉及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的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纳入宗地规划条件,随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取得: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须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因公共或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接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接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属于连接轨道交通站点的地下通道等功能性配套工程的,由轨道建设管理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属于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六、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对应的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接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七、解读机构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下空间管理处
   解读人:刘建
   联系电话:028-61889332

相关链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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