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的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处理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2022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明确要求“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国务院印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3部分内容和4个附件。
(一)申请主体。明确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在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分割遗产等职责时,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且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按照遗产管理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实际情况拟定了不同类型遗产管理人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该类业务要件的种类和数量。
(三)办理流程。遗产管理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按照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和公告登簿的程序进行办理。对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附件。制定了遗产管理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示范文本,作为《通知》附件一并印发实施。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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