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大院大所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整建制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

1.支持对象。对整建制迁入淄博市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落户支持。

2.基本条件:

(1)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直属的科研生产型科研院所;从事勘察、设计、测试、评价及咨询等的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

(2)须在淄博市注册并运营;

(3)原有核心研发人员要随机构迁入,迁入的科研人员数量占科研人员总数的比重高于50%,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应不低于该院所高级以上科研人员数量的70%;

(4)原有对研发起支撑作用的核心科研设备、大型仪器、数据库等须随院所迁入;

(5)迁入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研究方向应符合淄博市产业方向,致力于淄博市主导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等设立或共建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国内科研院所应为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单独设立或与政府、高校、企业事业单位、院所等联合共建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

2.基本条件:

(1)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主要研究领域应围绕我市产业基础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四强”产业及氢能、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环保产业、数字经济等未来产业等领域;

(3)引入的核心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4)配备核心研发团队不少于5人,且全职在淄博从事研发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其中1人应为市外新引进到我市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泰山系列”或相当层次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

二、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申报单位经属地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整建制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

(1)科研机构迁入、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

(2)属地政府支持整建制迁入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申报书;

(3)在淄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及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资金使用计划表;

(5)随科研机构迁入的人员、科研设备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其它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承担的主要研发项目、技术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等设立或共建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

(1)建设方案。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研发及产业化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资金筹措、科研优势、人才团队、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内容。(需由引进的高校、院所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撰写)

(2)大学和科研院所与淄博市、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3)在淄设立的研发总部或研究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及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与研发团队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高校院所派出人员决议;

(5)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6)引入核心技术的科研水平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表彰奖励证书、产品证书、主持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课题等);

(7)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5年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在机构管理、师资建设、人员配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服务产业、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二)考察论证。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

(三)报批。根据考察论证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三、支持政策

(一)整建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实行“一事一议”,专项制定资金支持方案。

(二)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或共建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首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对符合条件且运营满一年的机构,市科技局组织对其运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除其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外,将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及技术交易额贡献度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资金,最高支持累计不超过5年、5000万元。

(三)支持资金主要支持其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责任科室:科技合作科

联系电话:0533-318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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