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孙守良同志解读《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进行明确。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中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出台目的

 对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进行明确,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管理权限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定价原则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1)分类定价。按照省示范类、省一类、省二类、省三类四个类别实行分类定价、差别化收费。

(2)区域平衡。各地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与相邻区域的平衡。市辖各区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保持基本一致。

(3)公益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注重与现行标准的衔接,充分体现其公益性、普惠性。

(4)动态调整。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在此基础上核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5)价格浮动。省级十佳幼儿园、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或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以上上浮规定,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上浮,不得累计上浮。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定价原则。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

(三)定价程序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定价程序。

公办幼儿园。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提出制定、调整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制定、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对申请审核后形成意见,转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制定、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定价程序。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1.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具体包括: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具体包括: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五)有关政策

  1.收费政策。幼儿园应当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2.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退费政策。退费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

1.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2.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3.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4.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幼儿园收费项目名称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5.对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违规办园行为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的办园类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各地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幼儿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20年6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对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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