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南茂林)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与市生态
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的工作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
信息互通共享、案件磋商等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该规定还指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在审查损害赔偿协议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又未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