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54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 控股子公司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公司)涉及诉讼撤诉;

2.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热电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白音华公司诉讼涉及金额3500万元;丹东热电公司诉讼涉及金额74,271.25万元,一审判决涉及金额3206.18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以3206.1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04%的比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白音华公司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丹东热电公司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白音华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白音华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石灰公司)就与白音华公司灰渣运输产生合同纠纷,星火石灰公司诉请白音华公司支付拖欠运费2400万元,支付延期利息1100万元,两项合计3500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2-034号)。

(二)丹东热电公司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公司)就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生合同纠纷,丹东赫普公司提出8项诉请,诉请金额总计74,271.25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043号)。

因案件审理期间增加2020年至2021年供暖期,原告在保持诉讼请求总金额74,271.25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对原第2项诉请金额2411.90万元调增至3206.18万元、原第4项诉请金额2491.51万元调增至3007.58万元、原第7项诉请金额35,983.80万元调减至34,673.45万元。具体如下:

1. 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0年和2020年至2021年供暖期未分配的调峰辅助服务费3206.18万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31,988.20万元;

4. 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共计3007.58万元;

5. 请求被告赔偿2019年11月1日至23日拒绝投运电蓄热设施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317.21万元;

6. 请求被告赔偿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不配合原告报价导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1078.63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2021年至2037年可获得利益损失34,673.45万元;

8.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白音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白音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2)内2526民初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已缴纳108,4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星火石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丹东热电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丹东热电公司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丹东赫普公司诉丹东热电公司《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调峰辅助服务费3206.18万元;

2. 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以3206.1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04%的比率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09元,由被告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退回多收取原告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的3,553,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白音华公司诉讼的影响

法院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二)丹东热电公司诉讼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且截止目前尚未生效,故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投资集团)在本公告发布之日持有金山股份259,162,88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金山股份总股本的17.598%。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能源投资集团计划于本减持公告对外披露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8%,减持价格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本公司股东能源投资集团根据自身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能源投资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金山股份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能源投资集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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