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我市根据青岛市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集中梳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对接机构编制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最新通知要求,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公布胶州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经合法性审查,符合文件制发程序。
四、主要内容
一是公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40个;
二是公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3个;
三是公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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