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规定》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网络招聘市场发展迅猛,网络招聘已经成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3.96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1.5万个,2019年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4.04亿条、发布求职信息8.23亿条。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市场主体不断攀升,市场活动形式日益丰富。但同时,网络招聘服务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对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把关不严、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违规收取费用、监管方式不足等,亟须通过立法规范管理网络招聘服务活动。

2018年10月1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实施后,我们着手启动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为制定出台《规定》提供理论依据。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摸清网络招聘服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并广泛征求全国人社系统和有关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家学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2020年9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将《规定》草案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近期,《规定》经人社部部务会审议通过,正式颁布。《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规范和保障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更好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行为。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服务方式包括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规定》适用范围不涵盖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主要考虑是,用人单位通过自有网站进行自主招聘的行为,不属于中介服务行为,由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资质条件

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明确了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一是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条件。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强调了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明确了资质信息公示义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规定》主要规定的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规定》明确了网络招聘求职信息提供、网络招聘信息审查、网络安全、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服务规范。一是明确了网络招聘求职信息规范。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 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二是明确了网络招聘信息审查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 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明确了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四是明确了服务收费规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规定》明确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措施

《规定》明确了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构建起事前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的监管体系。一是规定了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属于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二是规定了对网络招聘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报告、诚信建设等监管方式,明确了人社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三是规定了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明确了人社部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四是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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