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8月4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收到了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江苏省、浙江省等省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以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维护管理制度,制定了维护保养标准。二是规定了保护人防工程设施不受侵害所禁止的情形,提出了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能力和防空效能的刚性约束条件。三是规定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所需条件和补建补偿要求,规范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相关权责范围。四是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经费保障途径。五是规定了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要求。六是制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791

截止日期:2022831

实施日期:202291

截止日期:2027831

主送单位,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修改为:“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五条,“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大企业(胜利油田、齐鲁石化、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改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增加关于人防工程普查相关内容。

增加: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人防工程普查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起底式全面普查,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普查修订补充。

第七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有关单位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调整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人防工程,由管理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六表两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防火、防汛演练,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调整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人防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职责定位,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切实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好防火、防汛演练,确保人防工程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未设置人防标识标牌相关要求内容。

增加了“(八)标识标牌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机关所属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由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已开发利用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保障,没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保障;

(三)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保障。

 

调整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人防工程,平时已开发利用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保障,没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保障;

(三)民用建筑防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增加安全生产八抓二十条相关内容

增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八抓二十条工作措施要求,重点抓好安全警示教育、完善责任清单、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检查、考核表彰、失职问责、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应急演练、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实施,守牢安全底线。

 

五、文件如何起草?

2021年11月,省人防办工程处草拟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市人防办、四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征集了意见建议,并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7月26日,《管理办法》通过了省人防办第21次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于2022年8月4日正式印发。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8月4日,因原文件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延续性,确定文件施行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点击查看: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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