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按照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要求,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于2020年合并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保持一致,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办〔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其转出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衔接。

四、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121日至本通知印发实施之间的时段,可参照执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人:毛勇全

联系电话:6188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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