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我区已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1、明确有关部门的村镇供水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供水管理单位和各村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各街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区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负责运行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负责运行管理;联村供水入村输配水管网的运行管护由所在村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或由村集体、农民用水协作组织等方式运行管理。

    2、明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加强工程管理,在供水工程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修筑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3、加强水源与水质管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当地政府和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批准;编制完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4、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 供水单位要依法保障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为成本水价。联村集中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由区水务局审核,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可参照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价格标准,由村委会、供水组织(单位)与用水户代表等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村内设立公示栏,允许在集中供水水价最高限价基础上适当上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分享: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