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县水务局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编报、审批以及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发改、卫健、电力、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县村镇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县水务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县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护范围,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三条 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大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联村供水工程资产由水务局管理,产权属国家所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管理模式。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管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地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水价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供水。
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对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维修养护责任制等供水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需标明各类水价、监督电话、抢修联系电话、责任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应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供水设施改造、维修等停止供水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用户。因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告知用户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2小时内积极组织抢修,必要时可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及水源设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照水质检测年度计划,定期对水源地、供水站、管网末梢的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卫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并负责村镇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村镇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县村镇水质监测中心、供水单位配合县卫生部门进行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区域连片跨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及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农村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价格如需调整,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水价分析报告,报县水务局审核后,由物价部门批准。
(二)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参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供水价格执行;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实行以表计量,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不能准确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
第二十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村镇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从水源地、供水管道上接水、用水的,或逾期不交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由县水务局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水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供水异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3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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