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规〔2019〕005-县政府办005

周政发〔2019〕17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出租汽车的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

第四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县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周至县出租汽车数量实行总量调控,科学合理配置,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倡导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应在客观分析本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增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六年。期限以颁发的《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构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行业管理与发展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经营权取得

第八条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符合许可条件,且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办理许可,按《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周至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新增经营权中标文件,或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文件,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是经营者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业务手续的依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 《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制度,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印制、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擅自印制《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

《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发生损毁、丢失或灭失,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十二条 新增或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

第三章 经营权变更

第十三条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企业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企业,因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可变更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

变更双方主体应当向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兼并方或受让方应当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兼并方经营企业近三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应当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出租汽车经营权与附属车辆所有权二者不能分离,应当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既有出租汽车承包人,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需要转让经营的,应当由所属公司统一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不得炒作和擅自转让。

受让承包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与所属公司签订经营协议,自签订协议十五日内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变更《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使用期限内合法经营。

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严禁承包人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禁止承包人通过非法转让或转包出租汽车等方式牟利。

第四章 经营权终止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违反《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或《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由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终止并收回经营权。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者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或未履行重新许可程序的,不予重新许可。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内被收回或使用期满未取得重新许可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权被收回或使用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周至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回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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