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鄠邑区推介支持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试行办法的通知

鄠规〔2018〕017-区政府办016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鄠邑区推介支持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年3月19日区政府第7次(总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鄠邑区推介支持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试行办法

为了提升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立足陕西、走向全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是指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或独特工艺生产,产品质量和服务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对地方经济有较大贡献,并依照本办法通过认定的农副产品。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推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统计局、文体广电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认定、推介和扶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推介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享受政策支持的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

(一)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产品;

(二)对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农产品;

(三)具有鄠邑区地域特色或独特工艺的产品;

(四)绿色、生态旅游服务业及相关产业中的特色产品;

(五)自主创新成效显著或附加值高的产品;

(六)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产品。

第四条 申报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鄠邑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且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经济组织。其中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销售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产销量持续增长,稳定盈利;

(二)申报的产品或商品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享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专利技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对当地经济有较大贡献;

(三)有较完善的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及必备的检测、检验设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并获得有效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五)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具有良好信誉,并严格按照标准提供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获得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企业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无偿使用由区推介办统一设计印制的“鄠邑区名品”字样、标志。

(二)区推介办组织专家对企业产品的宣传推介进行无偿指导;同时,区推介办统一策划、制作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鄠邑区名品”专题宣传片,在区级以上媒体和相关展会上进行宣传推介。

(三)对首次认定为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四)对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超过年度西安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农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给予奖励3-20万元。

(六)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重大专业展会,实行展位费全额补贴。

(七)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获得专利认定的,每项奖励5万元。

(八)企业新建电子交易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认定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有关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申报认定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六)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值、产量证明;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八条   特色农副产品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每年3月底以前,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向区推介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区推介办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并汇总上报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资料核查和现场审查,并通过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拟认定的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名单;

(四)区推介办通过媒体将拟定的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推介办将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六)区政府对审定的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授予“鄠邑区名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鄠邑区特色农副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审。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区政府重新授予“鄠邑区名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条  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推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的监督管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工作领导小组取消“鄠邑区名品”称号,收回相关证书和奖励资金,责令企业停止使用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检验资料的。

(二)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

(三)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发生严重下滑、市场投诉较多,经有关监管部门查实并提出警告后,不能在限定时间内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出借、出租、转让、滥用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标志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被取消鄠邑区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称号的(第十条第二款除外),3年内不得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支持资金由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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