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规〔2019〕004-区政府002号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交通秩序,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三轮(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三轮(四轮)车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城区东至东城路、西至涝滨路、南至吕公路、北至古城路,以及高铁鄠邑站、全区中小学校园周边等区域。
二、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一)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二)电动三(四轮)轮车。
三、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四轮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禁止销售未经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严厉打击非法租赁、非法销售、非法组装、改装、拼装电动三轮(四轮)车等违法行为。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
对非法营运、酒后驾驶、违法载人、闯灯越线、随意调头等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对电动车三轮(四轮)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占道经营的行为由城市管理局予以规范查处。
对电动三轮(四轮)车、无牌无证且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违法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六、广大市民应自觉拒乘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选择乘坐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29-84836851。
七、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办、各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乘坐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拒乘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和舆论氛围。
八、对拒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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