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2日
西安市鄠邑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加强市区联合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市政函〔2020〕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片区收储和综合开发,挖潜土地价值,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储备土地前期综合开发管理,落实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深入推进区域土地一级开发体制改革,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提升效能,探索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为服务我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民生需要提供有力土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合理开发。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批而未供用地,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战略,不断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坚持规划引领,计划管理。严格遵循我区“十四五”规划、2020-2035 年国土空间规划,用规划做好留白、留够空间,优化布控我区发展格局,统筹协调土地一级开发,做好储备计划管理。
(三)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统筹。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强化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按照“科学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则,对一级开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和统一供应, 真正实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出口放水”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全部入库、精准调控。深刻把握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发展功能定位,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合理确定项目范围,把经营性用地、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设施建设等全部纳入土地一级开发范围,更好地满足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用地需求,增加供给、精准调控,为推进我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开发模式及实施主体
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收购及涉及的拆迁、安置和补偿,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生态设施等配套建设,土地项目入库和整理期间的区域评价、评估等土地“熟化”工作,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它工作内容。
(一)开发模式。结合区域土地储备实践和实际,采取完全政府主导运作的模式,即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储备机构)在区资源规划领导小组(区政府)指导下,管理全区土地一级开发权。各街办、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具体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事前评估、资金统筹管理、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及项目范围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实施主体。政府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区政府授权鄠邑建设集团具体负责实施,相关街道、部门予以配合。
四、开发流程
(一)计划报批
土地一级开发实行计划管理,由鄠邑建设集团在资源规划鄠邑分局指导下,负责拟定全区范围内2020—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新增用地和储备地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计划,交由资源规划鄠邑分局上报区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审批。
(二)前期手续办理
通过计划审批同意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鄠邑建设集团负责,按审核同意的勘测定界范围,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宗地预选意见书、规划审批等前期手续,明确宗地预审用途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规划选址意见。
(三)方案编制与审批
通过计划审批同意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鄠邑建设集团须编制相应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开发土地市场预测、成本和资金平衡方案、可行性分析、开发进度、资金来源及需要通过依法招标方式选定建设主体的项目等内容,明确费用(附件 1)。其中,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鄠邑建设集团应主动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取得项目立项、备案等手续,并征得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将项目资金列入相应财政预算。
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工改办)组织发改、公安、教育、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地震、文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开发条件、开发周期、配套建设、资金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或联审,通过后向鄠邑建设集团下达批复,并将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四)项目实施
取得批复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方可作为该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组织实施的依据。
1.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收购及涉及的拆迁、安置和补偿等群众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街办负责组织实施,费用由鄠邑建设集团保障。
2.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土地报批及相关的事先评价等手续、相关土地及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收回注销事宜由鄠邑建设集团负责向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熟化”由鄠邑建设集团负责实施。
3.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建配套设施、生态设施建设,项目由鄠邑建设集团负责统筹实施,并协调各街办、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或特许经营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鄠邑建设集团负责完成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确定施工、监理、验收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备案。
4.各街办(管委会)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适时组织对辖区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监管,跟踪督导鄠邑建设集团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严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并督促鄠邑建设集团按实施方案预定的进度,编制项目实施进度报表,每季度报辖区街办和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备案。
5.项目实施主体要安排专人,专职负责土地一级开发信息采集和数据上传,及时填报、更新相关数据资料。
(五)土地验收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开发且达到验收标准后,应严格按照《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验收标准》(附件 2)及项目实施方案约定组织验收。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验收,由鄠邑建设集团填写《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验收申请表》(附件 3),向项目所在街办(管委会)提出初验申请,并严格按照《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验收标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街办(管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后及时向资源规划鄠邑分局申请验收。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资源规划鄠邑分局依据国有土地收购相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并与鄠邑建设集团签订储备协议。区级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收购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六)项目资金
1.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进行评审。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严格执行储备土地评审标准,由鄠邑建设集团向区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最终确定的开发成本以出具的评审报告及政府专题会议确认的投入资金为准。
2.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费用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参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加强市区联合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市政函〔2020〕13号)的文件规定,其管理费用按其评审报告认定和区政府专题会确认的投入资金总成本的10%及投入资金总成本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该比例暂定三年)。并根据提前或延后达到土地入库条件的情况实行奖惩,具体奖惩标准由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政府研究后决定。
(七)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鄠邑建设集团,应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保障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区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审;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审批和办理;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核提开发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手续等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在区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代表区政府负责管理全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动态监测、督查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负责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评审工作;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的拨付;会同区资源规划局加强土地开发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根据各街办、开发区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区域需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街办、开发区做好土地一级开发区域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按照“房地联动”政策,做好房屋销售价格管理等工作。
环境、城管、审计、文物、棚改、发改、工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整理期间的各类事先评价、评估和审批工作。
各街办及管委会:主动落实辖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督导工作,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还应积极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申报;
(2)负责配合或协助资源规划部门编制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3)负责辖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收购及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群众性工作,配合制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范征收补偿行为,组织群众回迁安置,并积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
(4)督促及时完成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手续的审批上报工作;
(5)负责辖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初验工作;
(6)负责对区域配套设施城建计划的初核和建设中的监督管理;配合协调辖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中地块周边及内部涉及的相关道路、排水、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建配套设施、生态设施建设;
(7)负责辖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的维稳、信访等工作。
鄠邑建设集团:负责在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储备机构)的指导下,拟定上报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编制、上报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参与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完成宗地预选意见书、规划审批等前期规划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负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的申请办理工作;按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招标工作;负责筹措安置房源,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完成拆迁群众安置房建设;负责将项目范围内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呈报、审批;负责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评审工作;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计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明确自身职责和任务分工,积极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联审工作,扎实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落实。对因领导不力、监管不严等原因造成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延期的实施责任追究。
(二)筑牢基础,夯实前期。鄠邑建设集团要全面做好拟开发土地的前期调研摸底工作,深入了解地块现状,全面摸清地块在征地拆迁、规划办理、周边配套、环境保护、文物考古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科学谋划,周密研究制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细化土地一级开发中各个环节的完成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水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三)强化考核,狠抓督查。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区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进展缓慢、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要求完成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的,由区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予以通报。
(四)助推发展,做实服务。区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不断简化精减审批程序,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深化“只跑一次”的服务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业务办理工作效能。各街办要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管理职能,定期对辖区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顺利完成。
市区联合储备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标准地”成本核算清单终.xlsx
2.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验收标准
附件2
政府主导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提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出的土地达到入库标准后,一律纳入区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任何用地需求,需按程序出库审核,由区资源规划分局审核上报。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但不适用于土地连同建筑物(含在建工程)公开出让的情形。
第二章 资料要件
第四条 取得集体土地省、市、区三级政府土地审批件、完成国有土地的相关收购程序或收回方案审批。(完成补偿清册)。
第五条 取得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预选意见书,并实地勘测定界,取得相关成果资料。
第六条 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取得地块500米范围内的现状和规划市政设施布点图件。
第七条 土地入库前,满足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地块实际提出的,对地块开发具有限制性影响的要求,包括:文物勘探、地质灾害评估、国家安全审批等。
第八条 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涉及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和建设时序手续。
第九条 原用途为化工企业经专题评价确认土壤或地下水已受污染的,经修复和治理通过验收后须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意见。场地内有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在清运后重新开展土壤污染检测。
第三章 场地标准
第十条 地块内无建(构)筑物(规划明确保留的除外),无农作物、经济作物。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地块场地平整,无渣土和建筑垃圾堆积。原
场地高度高于相邻道路的,原则上不超过相邻道路标高20厘米。原场地低于相邻道路的,不得倾倒渣土提升场地高度(达到文物勘探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地块平整后应采取播种草籽或种植草皮、绿网覆盖等方式达到环保要求,同时对地块进行围圈。
第十三条 按照供地通平要求,完善地块三通至七通一平体系(达到标准地要求)。
第四章权属标准
第十四条 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征收、收购补偿落实到位、无经济纠纷(完成补偿清册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地块内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证注销完毕(土地收回工作)。
第十六条 宗地四至无争议,净地无纠纷。
第五章 配套标准
第十六条 完成与地块相关的开发整理工作,并取得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住宅用地编制“周边影响条件示意图”的方式明确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对项目开发建设及使用将产生影响的相关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鄠邑区资源规划鄠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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