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陵区市区两级土地储备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高陵区市区两级土地储备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高陵区市区两级土地储备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内土地开发前期工作,规范征拆过程中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理,依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陵区南部,东至西禹高速、南至灞耿路(原耿镇全域)、西至桑军路、北至G310国道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高陵区内其他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理。

二、处理流程

高陵区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处理公司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公司由资源规划高陵分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采。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内相关街办在签订的拆迁费用中不包含建筑垃圾消纳费用。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由涉拆街办向资源规划高陵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经政府同意的拆迁方案、不包含建筑垃圾消纳费的拆迁协议。

(二)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同意后出具建筑垃圾清运处理通知单(附件1),通知单一式四联,资源规划高陵分局、涉拆街办、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和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各执一联。

(三)涉拆街办建筑垃圾清运时,凭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现场按车(车型、规格)开具的建筑垃圾清运单,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公司(附件2),清运单一式三联,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涉拆街办和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各执一联。

(四)建筑垃圾处理公司收到随附建筑垃圾清运单的建筑垃圾后,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凡未出示附建筑垃圾清运单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原则上不予接收。

(五)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对建筑垃圾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成品料并按规格分类后,移交给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填写建筑垃圾成品料移交单(附件3),移交单一式二联,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和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各执一联。

(六)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向需求方供应建筑垃圾成品料,其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

(七)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在对建筑垃圾堆放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区环保部门有关扬尘治理的标准,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形成的法律责任,由该公司全部承担。

三、处理费用支付流程

(一)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由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确定方量后,向区政府申请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二)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外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由资源规划高陵分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实际测量方量,经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审核后,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向区政府申请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外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四、职责分工

(一)涉拆街办:负责拆迁公司的招采工作。招采过程中应明确清运费、消纳费等相关费用,拆迁公司拉运建筑垃圾车辆必须规范化、标准化,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负责项目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单的登记发放工作。项目拆迁费用中包含建筑垃圾消纳费用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处理后,由各街办予以扣除;建筑垃圾不交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处理,不允许在高陵区范围内任何地方倾倒或消纳。

(二)资源规划高陵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审批;监督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做好建筑垃圾的测量、登记、堆放、处理;做好建筑垃圾方量的审核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申请工作;配合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单的收单工作,以及成品料堆放移交工作;做好建筑垃圾的测量、登记、堆放。凡未出示建筑垃圾清运单,不予接收。

(三)区城棚改事务中心:负责市区联合储备范围外建筑垃圾方量的审核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申请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经费保障工作。

(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拆迁点建筑垃圾清运单的发放及处理点收单工作,做好成品料接收和市场供应。

附件:1.高陵区拆迁项目建筑垃圾清运处理通知单.docx

2.高陵区拆迁项目建筑垃圾清运单.docx

3.高陵区公司建筑垃圾成品料移交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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