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变动及登记备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有法依法、有规依规、组为基础、尊重章程”的原则,将全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录入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进行。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迁移手续,不直接作为享有或者丧失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原则上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改革时成员身份确认结果为基,进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依赖本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取得成员资格。

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确认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均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自出生时起即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原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回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

(三)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搬迁被安置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得被认定为成员。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下列原因丧失:

(一)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

(二)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三)因服刑、劳动教养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四)放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妇女离婚后仍然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列原因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被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部队提干的、正式录用为军队文职人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策规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家庭承包经营所在地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不得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复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登记同时取得所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户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的登记信息,可以作为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变更、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可以作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并建立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体系;街道农经部门负责登记工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应当注销的成员及农户进行清理清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需要提交成员资格登记申请书、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街道农经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需要作出说明和调查的,办理登记的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分户登记、并户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复制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始登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户为单位将其登记信息首次录入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的登记。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更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农户信息进行变更的登记,包括成员信息变化、农户新增成员、减少成员、变更户主等事项。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户登记,是指因子女成年、夫妻离异等情况,从所在农户分离出来独立成户的登记。

申请分户登记,应当符合村规民约。禁止将具有赡养义务的独生子女分户;两个子女以上的农户,分户时必须保留一个子女与父母在同一个农户。禁止将有子女的独居老人分户。禁止将夫妻分户等。

经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申请,提供分户协议、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证明等必要申请材料,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并户登记,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婚姻状况变化、人口减少等情形,原来的两个农户合并为一个农户的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更正登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的信息事项发生错误的,由登记机构查证后予以更正的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将记载的错误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注销登记,是指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或者绝户的农户,在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注销的登记。

经农户或者农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街道农经部门审查,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成员登记过程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登记机构的决定或者登记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或者与法律政策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章程规定的内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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