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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街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西安市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西安市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西安市雁塔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西安市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西安市雁塔区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信息查阅点、公告栏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第五条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检查通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举报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市雁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对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西安市雁塔区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区各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各街办、各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市雁塔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安市雁塔区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区纪委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区纪委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九)违反《条例》《办法》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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