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办法》已经18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西安市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我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制度,规范经营权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二、重新许可规定

(一)许可主体

长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区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

(二)许可对象

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本办法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

(三)许可方式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通过重新许可程序,准予办理重新许可。

(四)经营权使用期限

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

三、重新许可条件

(一)申请重新许可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具有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年度审验合格;

3.每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A级)以上。

(二)申请重新许可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

2.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

3.符合《西安市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重新许可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受理

1.经营者提交申请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2.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经营者提出的重新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三)审查

确定受理的,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四)决定

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应当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与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作出重新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重新许可决定书,向经营者颁发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重新许可决定,出具不予重新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1. 经审查不合格的;

2. 未签订《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重新许可的情形。

(五)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后,应当在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取得长安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

(六)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的车辆,原则上由原受委托经营企业继续管理;原受委托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由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另行委托管理。

(七)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的,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西安市长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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