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国际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按照高新区“大干123,建好首善区”的要求,加快吸纳全球创新创业资源,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一批汇集全球创新资源的国际化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类及功能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化平台包含离岸创新中心、海外科技服务站和海外研发中心三类:

(一)离岸创新中心:以创新国际化为导向,能够实现技术转移、项目孵化、招才引智、资源对接四大功能,成为高新区吸纳全球创新资源的区域平台和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海外支点。

(二)海外科技服务站:以服务国际化为导向,能够实现技术转移、招才引智、资源对接三大功能,能够为高新区企业全球化拓展提供所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咨询和政策咨询服务、行业和产业发展咨询,城市规划、地理信息、交通物流、人才招聘、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和项目合作等投资发展信息,成为高新区在海外服务企业发展的驿站。

(三)海外研发中心:企业自主发起在海外设立的,能够吸引海外人才为企业工作,吸收海外优质资源、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帮助企业贴近海外市场和用户开展产品研发和创新活动,帮助企业实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的目标。

第三章 申报、创建和评审

第三条 国际化平台以企业为主进行申报和创建,创新发展局负责组织国际化平台的申报、创建和评审工作。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科技服务站采取“事前申报、协议创建、目标考核”的机制,海外研发中心采取“事后申报、认定兑现”的机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在满足以下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将申报佐证材料纸质版报送高新区创新发展局:

(一)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海外的国家或地区,拥有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制定平台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帮助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有明确目标及方案。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对相关佐证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创新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牵头组织行业专家和管委会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对申报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科技服务站的,组织召开创建工作评审会;对申报海外研发中心的,组织召开认定评审会。

第七条 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科技服务站通过创建工作评审后,经管委会专题会审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可签署创建协议,纳入年度考核管理。

第八条 海外研发中心项目通过认定评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直接兑现奖励政策。

海外研发中心认定标准为:

(一)需符合高新区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及“硬科技”产业方向,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二)并购的海外研发中心中,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在并购合同签订时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三)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的累计支出总金额一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外籍研发人员占中心研发人员不低于 30%。

第九条 高新区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离岸创新中心、海外科技服务站、海外研发中心”名单,并向实施主体授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每个离岸创新中心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海外科技服务站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个海外研发中心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用于支持与国际化平台相关的运营支出,包括海外房产租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行业专家聘请、行业论坛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如知识产权、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自建或共用实验室和技术平台及设备购置使用等。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科技服务站采取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形式管理。项目自创建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管委会按照考核评估内容(见附件)审议工作计划,通过后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目标任务书签订后,管委会拨付50%的协议款项,支持创建工作,剩余款项在半年目标任务考核通过后支付25%,全年目标任务考核通过后支付25%。

第十三条 运营满半年和一年,由创新发展局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管委会专题会审议,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剩余款项,管委会可终止创建协议;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时间进度比例支付剩余协议款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除支付剩余协议款项外,按照协议金额5%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科技服务站对引进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落户、重要金融投资机构落户、知名创新机构引进等发挥重要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离岸创新中心和海外科技服务站在运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有重大事项调整,影响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需书面提交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新的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执行。

第十七条 海外科技服务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申请升级创建离岸创新中心。申报和创建工作,按照新申报的离岸创新中心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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